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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聚众斗殴了,想问问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

李* 河南-驻马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28 16:52:44 2409人阅读

您好,我是北京昌平区人,我的朋友聚众斗殴被抓了,想咨询一下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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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易XX的委托,并受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李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由于在一审期间,本人作为被告李XX的指定辩护人已经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工作,故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李XX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李XX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工的打工者,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2017-05-28 17:0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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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表示异议,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顶多只能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事发之前,赵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然后他们就到广场去玩,恰好碰到章某,章某说程某要打他,赵某某就想到广场去看看,目的是去劝架。从主观动机上来说,赵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从客观上来说,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区殴打他人。相反,当他看到章某被程某拿刀砍具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去毫不犹豫地去护住章某,结果自己的手被砍伤,赵某某也是受害者,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赵某某既不是这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参加斗殴,因此,其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如果说其参加了聚众斗殴,那么,其在本次聚众斗殴活动中只是处于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真正的主犯应该是章某。因此,基于这一点,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17-05-28 16:5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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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表示异议,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顶多只能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事发之前,赵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然后他们就到广场去玩,恰好碰到章某,章某说程某要打他,赵某某就想到广场去看看,目的是去劝架。从主观动机上来说,赵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从客观上来说,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区殴打他人。相反,当他看到章某被程某拿刀砍具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去毫不犹豫地去护住章某,结果自己的手被砍伤,赵某某也是受害者,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赵某某既不是这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参加斗殴,因此,其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如果说其参加了聚众斗殴,那么,其在本次聚众斗殴活动中只是处于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真正的主犯应该是章某。因此,基于这一点,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20-12-14 21: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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