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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的朋友家庭不合闹离婚,有一个女儿,但双方都想要孩子,想要了解海南离婚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海南离婚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
纠纷的常见形式(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物权,并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为这些纠纷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承包合同履行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如发包方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经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强迫原承包人放弃承包地搞土地流转。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乡镇以及县级郊区的城乡交接地带,由于城市开发、城镇化、工业化与农户土地上利益的保护二者产生冲突,土地征用以及补偿和善后处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户,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轮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无法调整和处理,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属于社会政策层面的问题。其妥善解决有待于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实。(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3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是因为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国家征收行为而归于消灭的补偿,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本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多少。
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未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合同对通知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于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发商未通知,致使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购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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