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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抵押放弃租赁优先权抵销银行贷款可以吗

罗** 福建-漳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17.05.19 13:24:53 143人阅读

最近我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对这方面的东西不太了解,我想请问一下抵押放弃租赁优先权抵销银行贷款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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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放弃租赁优先权抵销银行贷款可以吗请参考: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抵押物不纳入破产财产,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担保债权,然后是: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该法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的债权,而且高于税务机关收取企业所欠税款的权利。

2017-05-19 13: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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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法明确了在担保财产上产生的国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属于法定优先权。

2017-05-19 13:29:53 回复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2、抵押权与承租权相遇 应保护先设立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是确立了“设立优先原则”,即何种权利设立在先即可取得对抗后设立权利的优先地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那个权利先存在的,法律即保护先存在的那个权利,而后存在的权利必须为先存在的权利“让步”。
3、对于已设立的抵押权 房屋承租人应当知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相关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承租人对于抵押的存在是知晓的,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的租赁风险的存在,承租人没有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4、如相关不动产带“租约”被正常拍卖成功了等,除去租赁权就成为了没有必要的事。
房屋在进行抵押之后是不适用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约的时候承租人选了解到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已经被抵押出去最好不要进行承租。因为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是没有相关保障的。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2、、抵押权与承租权相遇 应保护先设立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是确立了“设立优先原则”,即何种权利设立在先即可取得对抗后设立权利的优先地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那个权利先存在的,法律即保护先存在的那个权利,而后存在的权利必须为先存在的权利“让步”。
3、对于已设立的抵押权 房屋承租人应当知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相关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承租人对于抵押的存在是知晓的,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的租赁风险的存在,承租人没有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3、如相关不动产带“租约”被正常拍卖成功了等,除去租赁权就成为了没有必要的事。
房屋在进行抵押之后是不适用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约的时候承租人选了解到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已经被抵押出去最好不要进行承租。因为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是没有相关保障的。

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房屋的占有为要件,而房屋所有权人为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往往会在设立抵押权的同时设立房屋租赁权,租赁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两种权利平时相安无事,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必然涉及对涉租抵押物的处分、占有、使用,此时租赁权和抵押权势必产生冲突。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基于以“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来处理,因为租赁权作为一种“物化”的债权承载着法律保护弱者权利的理念,但是如果完全照搬房屋租赁优先权原则,那将会造成对抵押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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