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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死者不能赔, 但写谅解书, 算是刑事责任吗
【法律意见】受害者家属写谅解书,只是对你民事赔偿方面不进行进追就,肇事者是否判刑,取决于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谅解书只能对量刑有一定帮助。但是刑事方面检检察院会向提讼。进行刑事判决。【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交通肇事后,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自治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管人员,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机动车辆所有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对于构成犯罪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一)酒后、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二)死亡六人以上,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构成犯罪的。第九条 各省
律师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是否还需要坐牢,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所以,无论有没有谅解书,是否需要坐牢还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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