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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对方以物抵债, 对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局不给

张** 陕西-渭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4.03 10:35:40 436人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以物抵债, 对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局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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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说明对方已经无力金钱给付还债,因此对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也是很正常,此时以物所抵的债,是不含有土地增值税这一块的,当事人拍下该房产,如要过户,就应该承担土地增值税。这个道理,就像拍卖一辆无牌照的汽车,拍下的人不能让原车主支付车牌费用一样。以物抵债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执行措施。

2021-04-03 10:3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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