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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生育医学证明要什么手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对于生育医学证明如何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或在线提交材料办理,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五)《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四、生育就医证明办理时间怀孕3个月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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