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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的意义

冯**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遗产继承咨询 2021.04.02 15:33:48 483人阅读

征收遗产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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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通常设立了较高的遗产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较高的税率。通常情况下,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征收。在免征额的设计上,遗产税的免征额在1998年定为6 2.5万美元,2020年将提高到100万美元,日本的遗产税起征额为150万日元。[2]另外,遗产税也多采取累进税率,德国遗产税适用税率从3%到70%不等,日本使用税率从10%到70%不等,英国遗产税率最高可达90%。其次,各国都会设立其他政策与遗产税制度相配套。赠与税就是一种与遗产税相辅相成的制度,其设计目的旧载于避免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产转移而避免纳税。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税金”。 《遗产税草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上海遗产税2018年开征这个消息还没有被国家下批文通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通常设立了较高的遗产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较高的税率。通常情况下,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征收。在免征额的设计上,遗产税的免征额在1998年定为6 2.5万美元,2020年将提高到100万美元,日本的遗产税起征额为150万日元。[2]另外,遗产税也多采取累进税率,德国遗产税适用税率从3%到70%不等,日本使用税率从10%到70%不等,英国遗产税率最高可达90%。其次,各国都会设立其他政策与遗产税制度相配套。赠与税就是一种与遗产税相辅相成的制度,其设计目的旧载于避免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产转移而避免纳税。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税金”。 《遗产税草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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