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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叶** 云南-大理 公司上市咨询 2021.04.02 14:49:25 425人阅读

上市公司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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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2021-04-02 14:51:2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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