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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韩** 辽宁-辽阳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4.02 14:03:09 375人阅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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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021-04-02 14:0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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