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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该如何

李* 安徽-宿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1.04.02 13:46:50 344人阅读

人民陪审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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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免职。对于有上述情况的,除了应当予以免职外,还可采取将上述情况通知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内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4-02 13: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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