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人在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 第二审程序,如果有第二个案件、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或者是一个案件的其他程序,人民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申请再审,都可以使用,都具有法律效力,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记入笔录、审判监督程序。
“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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