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申请书有效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申请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责令×××先予支付抚恤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申请理由:……此致××××人民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说明】先予执行是指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所需,裁定义务机关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支付抚恤金的案件;二是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案件;三是支付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二、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rr(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rr(二)追索劳动报酬的;rr(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r第一百零七条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r(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rr(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r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r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司法解释r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r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r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r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r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专业解答先予执行的申请流程是: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专业解答排除妨害先予执行申请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和申请具体的理由;双方的确认签字以及落款签署日期等内容。可以自己提交也可以委托律师拟定。
专业解答排除妨害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对于先予执行是需要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来同时把请求的事项,以及还有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清楚,并写上申请人的名字,那么这样就可以获得法院的保护。
专业解答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当然,可以先予执行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专业解答排除妨害先予执行申请书应该首先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次就是关于申请的事项和申请的理由做出明确的说明,最后当事人还是需要签字确认的,当然了,还需要落上日期。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