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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可依同居时间判定返还彩礼数额吗

赵* 甘肃-甘南 财产分割咨询 2021.04.01 21:26:24 424人阅读

结婚未登记可依同居时间判定返还彩礼数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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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3万元并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酒席后,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男方欲结束事实婚姻生活,并向诉请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一审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数额的三分之二。
10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万元作为彩礼钱。在收到彩礼钱后,王某置办了价值为1万元的嫁妆放置在史某家中,现在嫁妆均由史某占有使用。次月,双方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中摆酒席办理婚宴并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因为共同生活期间不愉快,双方也就罢了结婚的念头,史某认为自己支付了3万元的彩礼钱却没有娶到妻子,于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
法官说法:
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因有缔约婚姻关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交付彩礼,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礼钱3万元,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钱。
双方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被告王某主观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万元,扣除嫁妆价值1万元,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钱1万元。

2021-04-01 21:27: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3万元并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酒席后,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男方欲结束事实婚姻生活,并向诉请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一审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数额的三分之二。10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万元作为彩礼钱。在收到彩礼钱后,王某置办了价值为1万元的嫁妆放置在史某家中,现在嫁妆均由史某占有使用。次月,双方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中摆酒席办理婚宴并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因为共同生活期间不愉快,双方也就罢了结婚的念头,史某认为自己支付了3万元的彩礼钱却没有娶到妻子,于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法官说法: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因有缔约婚姻关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交付彩礼,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礼钱3万元,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钱。双方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被告王某主观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万元,扣除嫁妆价值1万元,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钱1万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3万元并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酒席后,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男方欲结束事实婚姻生活,并向诉请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一审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数额的三分之二。10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万元作为彩礼钱。在收到彩礼钱后,王某置办了价值为1万元的嫁妆放置在史某家中,现在嫁妆均由史某占有使用。次月,双方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中摆酒席办理婚宴并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因为共同生活期间不愉快,双方也就罢了结婚的念头,史某认为自己支付了3万元的彩礼钱却没有娶到妻子,于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法官说法: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因有缔约婚姻关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交付彩礼,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礼钱3万元,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钱。双方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被告王某主观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万元,扣除嫁妆价值1万元,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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