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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丢失了应该怎么办?

谢** 四川-乐山 判决执行咨询 2021.04.01 19:40:04 421人阅读

判决书丢失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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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判决书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
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托人民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判决书丢失后不能补办,但处理的每个案件都是有档案保存的,如果离婚判决书不小心丢失,可以自己带上身份证或者委托律师到作出判决的档案室去查阅、复印案卷中的判决书,在复印件上盖上档案室的章后,所复印的判决书与判决书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诉讼离婚,除了离婚判决书之外,如果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这种情况下,会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出现民事调解书不小心丢失,和刚刚介绍的方法一样,可以自己带上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作出判决的档案室去查阅、复印案卷中的调解书,在复印件上盖上档案室的章后,所复印的调解书与调解书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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