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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件

苟* 辽宁-大连 商标咨询 2021.03.31 18:29:37 475人阅读

商标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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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近似商标的定义,可以将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三点:
1、商品相同或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商品相同或类似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基石,只有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基础之上,才有认定近似商标的必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使商标标识近似,也不可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实践当中,在进行类似商品认定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认定商品是否类似,而在司法审查阶段,往往会有突破,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商品是否类似做出认定,这也是行查和司法审查的不同之处。
2、商标标识近似
商标标识近似可以简称为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进行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商标近似与近似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商标近似只是对两商标标识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是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之一。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是模糊的。消费者只能记忆商标的概貌,而不可能达到具体描绘商标的程度。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而不能以经过强化的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一般商标会有多种构成要素,由多种构成要素组成的商标往往会有其显著性部分,即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如果商标整体是近似的,就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一商标整体与另外一的主要部分近似,也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之所以要求在进行比对时进行比对,是因为如果把两商标放在一起,相关公众在进行比对时,
首先会对两个商标有特定的认知,而不是模糊的记忆。
其次,在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往往会关注两商标的不同之处,而忽视了两商标的近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判定商标近似就与实际生活中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产生差别。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产生有的具有随意性,有的是经过了独特的设计,不同的智慧资源的投入,对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会有不同的结果。经过独特设计而产生的商标往往与他人商标的区别性非常大,这种商标的显著性就强。商标法鼓励创新,反对搭便车,对于独创性很强、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商标法的保护力度就应当大,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就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
知名度是商标经过使用、宣传推广及其他活动而使商标达到的让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说明商标权人对商标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越多,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人这种投入所达到效果就更应该保护,对于企图傍名牌的行为就更应该禁止。因此,对于知名度高的商标,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
3、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产生混淆是指是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所标识商品具有共同的来源,或者在来源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比如商标许可使用,公司联营、合作经营等联系。
将混淆作为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不仅是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更能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又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等等。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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