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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债房,开发商签的网签协议有效吗?

方** 内蒙古-包头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31 08:40:18 460人阅读

购买抵债房,开发商签的网签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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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件大事,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如果遇上了需要退房退房款的情况,开发商多久退还房款呢?
退房款的手续是比较复杂的,具体还要看买房进度如何,不同阶段的退房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1、只缴纳订金
如果购房者已交订金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2、已做预售登记阶段
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的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假如双方有一方违约,且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
3、入住阶段
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于卖房违约才导致的退房,涉及到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比如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如果属于卖方违约,还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而购房者还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卖方所代收的税费也需要退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买方可向或仲裁机构或申请仲裁。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迟迟不退房款,可向提讼。

2021-03-31 08:42:18 回复

工程抵债房是不是可以购买,主要考量两个要害问题:
第一个,是否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如果有那么这个房子是以放心购买的;如果债务人作价将房屋抵给债权人,债权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权证,证明该房屋已经归属债权人,买房人买的是债权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相当于向债权人购买二手房,没有法律障碍;
第二个要考虑的是,如果没有产权证,而是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购买,则必须查验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属于违规行为,而且所签订的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是,以商品房形式购买工程抵债房,还必须与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不能是与代卖房屋的债权人签订合同。否则,过户登记机关经审查债权人作出售方无资格,也是不能给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需要借款,但是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往往都会让借款人担保或者因为债务到期,无法还钱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您好,针对您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李某在办理了各项建房审批手续后,因无足够资金而向赵某借款,双方协议约定,赵某借给李某20万元建房,借款期限两年,如李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建房屋双方各半所有。该房于2007年8月建成,造价为50万元。两年后,因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赵某要求李某履行协议却遭到拒绝,赵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按协议分房。
【法律解读】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形成留质契约关系,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留质契约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并非留质契约关系,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协议有效。
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禁止流质契约,这主要是处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各方利益的考虑,如,设立流质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则对于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于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流质条款,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主合同即为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本息的偿还等内容。虽然本案没有将建造的房屋设定为借款的抵押物,但李某和赵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李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建房屋双方各半所有。”该约定与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流质条款相对于李某和赵某双方来说具有一样的效力。况且对于房价日渐飙升的市场行情来说,两年前的房屋造价是50万元,但到了借款期限届满的两年之后,该房价就已经增值不小了,如果认定该约定有效并按照两年前的约定来履行的话,对于借款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处理本案应当认定该流质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赵某借款的本息,如果李某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可以对李某的房产进行市场估价并对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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