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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劳动者的仲裁裁决都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吗

高** 内蒙古-鄂尔多斯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08:20:41 451人阅读

劳动者与劳动者的仲裁裁决都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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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采用的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时,很可能会到同一基层人民。此时,应根据先者优先原则,让先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后一方则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后一方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符合反诉条件的,就将后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先行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被告;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构成反诉,可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如果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也可将双方当事人相互作为原告、被告合并审理,一并裁决。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习惯的做法。

2021-03-31 08:22:41 回复

根据《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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