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专业解答毒品案件量刑时,需考虑毒品实际重量和纯度。查获毒品按实际数量算,混合物要换算成分含量。多次贩卖的,累计计算总量。若口述与实际不符,以实际为准。
专业解答运输毒品罪中,赃物数量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不会考虑纯度。如果多次运输,要把数量累计起来。要是没有实物,那就得综合口供、证言等证据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被告人的运输数量都要分别认定。
专业解答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专业解答不管是不是身上的,还是在什么地方的,都要和法院判罪具体量刑,有很大关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专业解答依《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罪按毒品数量定刑责。走私、贩卖等鸦片超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50克等大量毒品,处15年有期徒刑至死刑,剥夺全部财产;走私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等少量毒品,处3年以下徒刑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等。总之,该罪量刑由实际走私毒品数量决定。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精神,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刑点”)没有作出规定。但现行的《刑法》和《禁毒法》中都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刑幅度,不规定“起刑点”,应当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其数量多少,应依法予以惩处。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不管情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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