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人员中,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的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可在南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⑴南京市户籍人员;⑵非南京市户籍,持《南京人才居住证》(
A证、
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的人员。
2、如非上述情况,则不满足在南京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
3、根据您的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如需将南京市本级社会保险转出至外市,则建议先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如当地同意接收,南京市社会保险即可办理转出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
4、如需了解更多人社资讯,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社保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参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异地生育孩子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人的工作单位,有为参保人在参保地连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参保人在生育期间仍正常缴费的。
2、参保人生育的孩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3、参保人离开参保地生育孩子前,有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就医的。生育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病历本、住院生育缴费清单、缴费凭证回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即可。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参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异地生育孩子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人的工作单位,有为参保人在参保地连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参保人在生育期间仍正常缴费的。
2、参保人生育的孩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3、参保人离开参保地生育孩子前,有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就医的。生育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病历本、住院生育缴费清单、缴费凭证回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即可。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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