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宜昌法律咨询 > 宜昌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任* 湖北-宜昌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30 14:19:56 3440人阅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昌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宜昌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1-03-30 14:21:5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