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并不一定必须是国有土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有提到,也有可能是当时租用集体的土地,你现确定好该国用农场的土地性质。2、如果是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国家的。4:1,那你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占地范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在说确权的事情。”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首先,国有土地相关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只要没有进行房改,你永远都没有使用权。3、农场的用途问题,如果你建房所用的土地不是住宅用地、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作出了补充,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
据你所述,你父亲所承包国营农场的土地,是因为他系该农场的职工,农场没有发工资,以土地承包相抵工资。但该土地是你全家人一起耕种。如果你父亲不是该农场职工,你家就不会承包到该土地,你们也无该土地耕种。如果农场是发工资,你父亲领来的工资是你全家在用,如果你父亲不去领取工资是否要征得你们子女的同意呢很显然答案是肯定的,不需要。同理,职工对单位的决定是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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