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该问题只有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除此之外,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善意有偿取得的赃物,是否都适用追缴,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一的做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该问题只有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除此之外,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善意有偿取得的赃物,是否都适用追缴,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一的做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该问题只有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除此之外,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善意有偿取得的赃物,是否都适用追缴,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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