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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的停车场不能停车,是真的吗

周** 新疆-喀什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29 22:33:45 441人阅读

未交物业费的停车场不能停车,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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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如果不是上面的那些情况不交物业费那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
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
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
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2021-03-29 22:34:45 回复

【法律意见】
不合理的,是警察让你停车的,这个费用是财政预算中的,不用当事人支付的。
如果交警要收 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 3 分。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 30 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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