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你好,现在对方是否刑事立案?
你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是有法律规定的,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返还的具体时限。如实践中出现长期拖延、不返还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情况。如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可依法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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