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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未及时缴纳物业费导致无法进行使用的怎么办

袁** 西藏-日喀则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29 15:13:42 391人阅读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未及时缴纳物业费导致无法进行使用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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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采用停水停电的措施。这种方式侵犯了住户的权益,属违规行为。如果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业主损失,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肠虎斑臼职铰办歇暴忙任法》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则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3、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业主缴纳了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缴纳物业费是小区住户应尽的义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

2021-03-29 15:14:42 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本案中,您公司如果未与对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该视为你们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其次,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的您公司,可以向对方邮寄或者送达书面的要求搬离的限期通知,如果对方不予配合,您公司可以到,要求支付未缴纳租金和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并限期搬离。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中,如果您公司要,需到房屋所在地即可。建议您公司先发函,要求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搬离,对方不搬离的,可以处理。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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