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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认为采购价高要求中标人按采购人的价
【法律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专业解答政府采购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涉嫌违法。招投标活动中,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核心内容。违规者需及时纠正,并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中标后30日内应签订正式合同,不得签署违反核心内容的协议。
专业解答只要采购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那么主管部门都是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给中标人带来实质上的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只要中标成功双方不能无理由不签订合同。
专业解答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招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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