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协议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后生效的时间。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十五曰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还有反悔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不存在当事人违反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超出了十五日的申请仲裁期限,就应当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这时,如果当事人反悔的话,就要承担反悔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已经产生效力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希望我的回答对您当前情况的处理会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的,可以来电联系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协议书协议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年月日晚时左右在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天,开支医药费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元,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就医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签字按手印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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