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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或者外国人或者组织应该怎么证明自己的

曾** 陕西-西安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9 00:39:01 462人阅读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或者外国人或者组织应该怎么证明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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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些人想出国的愿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从中诈取不义之财的行为,不仅给国家的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严重损害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协助这类活动,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虽然没有直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但有协助组织或者运送的行为,且只起到一般的协助作用,尚不足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况。比如,在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充当一般的助手,传递一般的信息,提供有偿性的服务等。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或者没有利用交通工具,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主要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协助行为,在刑法上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就不仅是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是一种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注:“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注:“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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