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非营利性法人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三大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依据这样的标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包括:
1、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2、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
3、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德国;
4、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
5、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例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在西方的表现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民政部已经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统一为非营利性
专业解答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分配方式、处置财产方式、价格标注、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以及是否享受财产补贴。
专业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律师解析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益法人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公益法人担任保证人与其设立目的不相符。尤其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如果作为保证人,若主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而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将可能导致变卖学校资产设备,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益法人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公益法人担任保证人与其设立目的不相符。尤其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如果作为保证人,若主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而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将可能导致变卖学校资产设备,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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