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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

朱* 台湾-高雄 公司设立咨询 2021.03.28 22:15:04 301人阅读

抽逃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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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021-03-28 22:17: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折叠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其相关罪名的区别折叠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归纳如下: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但两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出资义务,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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