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 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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