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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解答如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支付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支付方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可以直接向提讼,不需要时间间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作为新案受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比如一方经济情况突然恶化,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即使有的调解书,也可以向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请求。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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