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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哪些资料

张** 陕西-榆林 其他咨询 2021.03.27 09:17:43 436人阅读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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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可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2021-03-27 09:19: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3、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将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债务抵销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和拍卖、变卖抵押物两种方式。具体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由当事人协商,协商包括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和事后协商。协商不成时,抵押权人应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裁决。
3、抵押物的拍卖、变卖。
抵押物的拍卖,是指于拍卖场所公开地以竞争方式出卖标的物。拍卖是实现抵押物价值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变卖是指以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实现抵押物的变价的方式。
无论是以拍卖的方式还是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均应由双方对抵押物做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或者由有关机构对抵押物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才能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拍卖底价或者变卖的价格;而且关于拍卖,我国已有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因此说抵押权的实现以拍卖方式进行是最好的,至于在拍卖过程中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已由《拍卖法》明确的加以规定,这对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抵押物的折价
抵押的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这是实现抵押权的另外一种方式。抵押物折价只能因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为之。是否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双方同意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对抵押物价格协议不成时,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但是,如果抵押物为国有资产的,均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因此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撤销其折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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