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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中的经济纠纷的含义是啥?

苟* 辽宁-抚顺 经济仲裁咨询 2021.03.26 21:06:18 443人阅读

经济仲裁中的经济纠纷的含义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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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
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
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021-03-26 21:08: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的含义是什么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
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
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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