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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书需要多久才能写完

梁* 福建-莆田 证据调查咨询 2021.03.26 07:39:30 458人阅读

调查取证申请书需要多久才能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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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需要申请调查取证的时候就需要写一份调查取证书,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你的情况或许能适用第十七条
(二)种。建议你向申请一下。
申请调查取证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3-26 07:41:30 回复

您好,关于调解书法院出完后,查封财产是否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依你所述,先前的查封,是依对方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自觉履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实上,债权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为此申请财产促使,进而采取查封措施。现在,只是双方又在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的债务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协议是存疑的,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勉强同意债务人延期给付。因此,查封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  如果是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促使措施,更不得解除。因为,在调解前,债务人已经违反了先前的协议,此时解除查封,一旦日后债务转移了财产,而法律又不能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债权人内心便会产生极度的不平衡,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有的甚至会采取过激的手段或者运用其他方式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您好,关于调解书法院出完后,查封财产是否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依你所述,先前的查封,是依对方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自觉履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实上,债权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为此申请财产促使,进而采取查封措施。现在,只是双方又在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的债务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协议是存疑的,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勉强同意债务人延期给付。因此,查封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  如果是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促使措施,更不得解除。因为,在调解前,债务人已经违反了先前的协议,此时解除查封,一旦日后债务转移了财产,而法律又不能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债权人内心便会产生极度的不平衡,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有的甚至会采取过激的手段或者运用其他方式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依你所述,先前的查封,是依对方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自觉履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实上,债权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为此申请财产促使,进而采取查封措施。现在,只是双方又在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的债务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协议是存疑的,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勉强同意债务人延期给付。因此,查封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  如果是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促使措施,更不得解除。因为,在调解前,债务人已经违反了先前的协议,此时解除查封,一旦日后债务转移了财产,而法律又不能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债权人内心便会产生极度的不平衡,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有的甚至会采取过激的手段或者运用其他方式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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