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或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合法 不合理。随意限行
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宽限期间的风险是保险公司可承担的风险,在计算费率时并未予以考虑,故它是公司给予保户的一种优惠。 基于以上原理,宽限期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主险与附加险。至于附加险宽限期间及其效力的审定,依据经人总行批准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之相关规定:“附约的宽限期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以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主约效力中止时附约效力自动终止。”但单独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如条款上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没有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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