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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多大年限

岳** 西藏-那曲 其他咨询 2021.03.26 04:37:18 349人阅读

两少一宽多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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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两少一宽没有废除。具体废除时间尚未知晓。
2、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文化。
3、所谓“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对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
4、所谓少捕,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5、所谓少杀,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6、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关於进一步开展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第十五条,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2021-03-26 04:38:18 回复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或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宽限期间的风险是保险公司可承担的风险,在计算费率时并未予以考虑,故它是公司给予保户的一种优惠。  基于以上原理,宽限期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主险与附加险。至于附加险宽限期间及其效力的审定,依据经人总行批准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之相关规定:“附约的宽限期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以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主约效力中止时附约效力自动终止。”但单独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如条款上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没有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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