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专业解答房产证在进行抵押贷款之后,将会交由产权所有者妥善保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购买房屋并借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购房者,应当在完成产权登记程序之后,同步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银行将作为抵押权人,获得专门的《房屋他项权证》。因此,在房产抵押登记环节顺利通过之后,《房屋所有权证》将由房屋的购买者持有,而银行则会保留《房屋他项权证》以备不时之需。
专业解答在房产抵押交易完成之后,该房产的所有者可申请设立居住权,然而此项权利并不具有抗衡抵押权人行驶抵押权益的效力。倘若设立此项居住权致使房产价值下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专业解答房屋抵押面临拍卖时,租户权益需维护: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变更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房东违约卖房,导致租户无法继续居住,房东应赔偿租户的损失,并负责安排租户搬家。如果租户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东拒绝,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当抵押房屋面临城市规划拆迁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可协商更换抵押物或清偿债务解除原合同。若抵押人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提供替代保障,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在分配抵押物出售收益时,首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税款,然后抵押权人按顺序优先回收债权,其权益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无抵押债权。这源于法律规定赋予的优先受偿权,确保特定债权人能在偿债时优先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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