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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损失造成的损失怎样纳税

冷** 江苏-连云港 咨询 2021.03.24 18:23:29 3373人阅读

因管理不善损失造成的损失怎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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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转出的进项税额。r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r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r贷:原材料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经批准处理后r借:其他应收款r管理费用r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r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1-03-24 18:25:29 回复

亏本出售原材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亏本销售原材料,大多由于市场行情影响价格的波动,并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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