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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

高* 内蒙古-通辽 强制措施咨询 2021.03.24 02:38:29 480人阅读

监视居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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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021-03-24 02: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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