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 A4纸复印。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 2、《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3、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 6、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 《社保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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