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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死亡医疗赔偿

黄* 黑龙江-双鸭山 其他咨询 2021.03.22 09:34:08 363人阅读

癌症死亡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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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非工伤因病死亡不存在责任方,虽不存在赔偿问题,但家属仍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需查各省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当地社平工资15个月工资。《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2021-03-22 09:36:08 回复

你好,关于癌症医疗补偿金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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