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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期限一般多久

肖* 四川-广元 其他咨询 2021.03.19 19:24:53 309人阅读

保险理赔的期限一般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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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寿保险理赔时效为五年,其他保险为两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21-03-19 19:25:53 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续的时效要求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每个阶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这些规定是判断法官执法过程是否合理的依据。期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 收到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3) 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4)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 开庭3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 (6)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相应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并购贷款有关政策 关于并购贷款在中国开展形式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0〕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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