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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又有什么
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一裁终局的立法意义: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就能得到解决,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案件的处理时间拖延,从而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及时有效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是对现行制度的又一创新和突破。根据该法规定,那些规定明确、争议额小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讼或用人单位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化解,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别在何处通常来讲,劳动局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差异颇多,其中最为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其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存在显著差别。劳动局的核心任务包括落实并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对劳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则集中在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公正且权威的仲裁裁决上。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方面,则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况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中,两类纠纷实行一裁终局:一是追讨薪资、工伤医疗等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二是涉及国家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社保的争议。
专业解答若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本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负责处理这些争议。若双方分别向不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将行使管辖权。同时,也可向当地劳动局咨询和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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