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个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在实践操作不一致,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允许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允许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有的人民法院也不受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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