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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查封决定书的通用文献

严** 四川-凉山 行政赔偿咨询 2021.03.14 17:58:36 391人阅读

关于扣押,查封决定书的通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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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文号
经查,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
当事人签收:卫生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
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
第二联交当事人。
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认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区别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此外,还有冻结,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查封的财产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也称为异地扣押)。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执行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对于车辆、机器设备采取的不贴封条、允许使用、禁止处分的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区别。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对船舶采取禁止移动的执行措施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

2021-03-14 18: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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