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是程序上的保护。诉讼程序不仅是保护诉讼主体的一种手段,而且本身就有的价值。以前对程序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历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 这几年应当说有很大的转变,一再强调程序和实体的并重,强调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程序的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所以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我们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性和严格的规范性,它限制我们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实现司法公正就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只有按照严格的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拓展资料: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参考链接:中国普法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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