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在通常情况下为3天,但若遇重大或复杂案件时,则可以延长至7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其羁押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30天之久。
专业解答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形有:一、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专业解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三日内应申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可延至四日。对于流窜犯罪、多次犯案或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期限最长可达三十日。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审讯,如无继续拘留必要,应立即释放并出具证明。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一般的为三天,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适当延长。例如,针对那些在不同地区之间流窜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或者是那些有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那些以团体形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可以被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一般的为三天,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适当延长。例如,针对那些在不同地区之间流窜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或者是那些有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那些以团体形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可以被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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