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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法解释

王* 广西-北海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1 19:36:14 487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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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2021-03-11 19:37:14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rr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r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r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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