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车辆剐蹭,我全责,我能要回折旧金吗
1、您对折旧费的理解不对的,所谓折旧,是指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客观磨损而以价值的形式在使用效率(产生效益)过程中进行抵扣的一种形式,一般以使用年度为核算单位。而交通事故使新车发生损失在修复后所产生的心理阴影不是一回事。说白了就是新车被撞过后心里面很不爽,但其使用价值在修复后并没有降低。不过,事实上说,如果要是把该车卖出去,预期销售价值要降低这是必然的。但不管怎么说,这都不是折旧的概念。
2、修车期间发生误工费保险公司是应该报账的。但该误工费必须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不是一个概念的费用。举例说明,譬如一辆出租车被撞要修理2天,导致该车主在这两天内无法出工做生意,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误工损失的。但这也不是车主想说多少就是多少,一般城市都会有平均赔偿标准的。其他如代步车辆,因车辆修理无法使用,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按实际发生出租车或公共汽车票据报销,货车则是按因无法运货导致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报销。
3、事故车修理是先自己出钱后报账,还是对方直接和修理厂结账,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处理一般对方全责的,都是对方直接付钱修理,然后他自己拿去报销的。如果对方不肯这么做,的确令人讨厌,可能“敲诈”他一下就好说话了。
专业解答在交通事故中,新车折旧费依据使用年限计算,也可由权威机构评估。机动车折旧范围约1300-2500元,非机动车约300-800元。严重损害且无责任方索赔,法院通常支持。具体计算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并结合案情。采用资金回收费用代替传统折旧费,计算公式为:车辆资金回收费用=汽车经济价格×年资金回收系数÷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事故车折旧赔付按原物价值-残存价值计算,车主应得相应赔偿。
专业解答案件审理需根据实际情况。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至十二个月,再需延长须报上级法院审批,可再延长三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
律师解析 须依据案件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如采取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确保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审结。若存在确属特殊情况且必须得以延期处理的情形,应在获得本院院长批准后,将审限延长至十二个月;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并可再次申请延长三个月。 至于简易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时,应确保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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