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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肇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李* 浙江-丽水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07 14:20:40 349人阅读

会车肇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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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民事状,人民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
(三)还需向人民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2021-03-07 14:21: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无任何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表述。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011年7月29日19时,李红霞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510300处,与对向行驶王红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红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红霞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队认定,李红霞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红才不负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逃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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